网上非法转载最高罚10万 四类行为属于侵权

来源:站长资讯网 时间:2006-07-05 00:00 字体:[ ] 收藏 我要投稿
   记者昨日从市通信管理部门获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 7月 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网上因为版权问题而侵权,将承担高达10万余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条例》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侵权:

  1.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2.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3.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4.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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