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款流失严重 从目前在C—C网站开店的店主来看,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有232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企业,这类网店一般都还有实体店,在发现网上开店有利可图,就在网上开店销售,只是通过网上销售的货物大部分就不缴纳税款了;二是无任何工商、税务登记的个人或合伙网店,而网上商店由于没有经过任何行政审批,自觉纳税自然也就无从谈起了。而且从本质上来说,由于其经营实体没有经过任何的审批,不具备经营资格,其行为是不合法的。 由于现在主流C—C网站提供的模式已经成为一种纯粹的商业行为,其本质同现实中的工商个体户没有任何区别。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必须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资格后才能在经许可的经营范围内营业,而网上开店根本没有经过任何行政审批过程。此外,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另外,销售货物还应按照销售额的4%缴纳增值税。而在网上购物,网上商店很少有提供发票,在许多网店都清楚注明不提供发票。甚至有的明确说明,如需要发票则需买方再支付4%的税金,这种情况下大部分买家都会选择放弃索取发票。正因为网上开店既可不需要实体店租金的支出,又可以减少税收方面的成本,网上商店销售的货物普遍都比市面销售价格要低。而在这些交易过程中,运营商也没有尽到告知纳税的义务。因此可以说对买方和卖方以及运营商来说,网上交易不用纳税已成为一个大家公认的潜规则。 (二)网上购物悄然跨境 随着互联网技术、物流快递服务和支付体系的完善,以及C—C网站运营商较好地解决了身份认证、交易纠纷处理、信用评价等网上购物的核心问题。从2005年起,虚拟店铺的跨境交易成为购物的新热点,C—C网站运营中的两大巨头淘宝网、eBay易趣都先后开设了网上跨境购物平台,使得税收监管等问题更趋复杂。如淘宝网推出的"香港街"、"境外代购"服务,通过网站上的虚拟店铺,顾客可以购买香港货和韩国、欧洲的名牌商品,也可要求商家代购商品。和内地的实体商店或专柜相比,同类电子_产品在"香港街"的售价普遍要便宜1/4—1/3左右。在C—C电子商务平台上,买家和卖家之间几乎都是以邮局和快递公司作为物流渠道。有的则是自行携带到深圳,然后再通过邮局和快递公司向买家发货;也有一些店主在售卖名牌服饰时,通过快递直接从香港发货,因为邮递成本较高,单次交易金额一般都超过千元。这些交易,买卖双方一般也都不谈及税款。但是根据规定,以邮购或网上购物等方式,从境外购入的商品应依法缴纳关税。 (三)税收征收管理失控 C—C电子商务模式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企业、个人搬迁到互联网上进行交易,必然导致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减少,相应征收的税款也就减少了。而税务机关又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税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约束网上贸易行为,因此出现了税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另外,C-C电子商务模式也使得稽查难度加大。传统的税务稽查都离不开对账簿资料的审查,而网上贸易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交易数据、账簿、凭证是以数字形式存在,且可以随便修改而不留痕迹。而且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加密技术来隐藏有关信息。面对电子商务,税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收集资料变得十分困难,根本无法追踪交易。企业如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一般不易察觉其有网上交易,从而助长了偷逃骗税活动。因此,目前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可以说已处于税收征收管理失控状态。 C—C电子商务模式税收问题的对策 虽然在现有的政策、法律、法规政策环境下,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征收税收存在着这样和那样的困难和客观条件约束,但笔者认为对C—C电子商务模式开展税收征收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从征税对象看,C-C电子商务模式是以因特网作为交易媒体的实体商品交易,如电子购物、网上市场交易等。这一类商务活动和传统的商务活动在本质上没有大的区别,都是有实体货物的,只是交易方式不同而已。完全可以也应当按照传统的征税方式进行征税,而不应由于交易方式的变化而让国家损失大量的税金。例如,对于网上商务活动,也可以像对待普通商场一样依据其营业额、利润等指标进行征税而无须考虑其具体经营方式。 (一)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实行电子商务后,企业形态将发生很大变化,出现大量虚拟的网上企业。因此应在现有的税务登记制度中,应增加关于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管理条款。一是要求所有法定需要进行税务登记的单位凡建有网站者都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和税务主管机关必须展示在其网站首页上。如不按时在网上进行展示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不改正除可以给予处罚外,还可以申请有关部门关闭其网站;二是作为提供网上交易平台的电子商务运营商,在受理网上开店申请时,还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传真件,并向工商机关和税务机关进行验证(目前,运营商为了确保网上店铺的信用度,会核实网上开店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这样既可确保税收监管到位,同时也有利于增加网上交易的信用度。 C-C电子商务模式交易的方式适合建立由电子商务运营商代扣代缴税款的制度。C—C电子商务模式的买方和卖方的交易是通过C—C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所有交易的金额,C—C电子商务平台营运平台都记录有电子交易数据,以便收取佣金和手续费。特别是今年以来,为了解决支付和信用问题。两大C—C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淘宝网和eBay易趣都推出了自己的支付系统,"支付宝"和"易贝"。买家在网上拍下货物后,先将货款支付给C—C电子商务电子平台运营商,然后由C-C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通知卖方发货,买方收到货后,如果确认满意,就通知C—C电子商务电子平台运营商支付给卖方货款。如此一来,运营商就解决了买方付款后收不到货物的信用问题,而且运营商在交易中即扮演了解决交易纠纷的仲裁者,又与传统交易方式中的代销商家极为相似。可见,网上C—C电子商务模式区别于传统商务模式的很大一个特点,只是交易在网上进行而已,而运营商提供的交易平台则扮演了一个中介角色,C—C商务平台更像是一个网上虚拟商场的物业主、大买场。因此使得税款由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代扣代缴成为可能。买家在支付货款时,就可以由交易系统自动计算包含应纳税款的货款,并由运营商在交易成功后代扣代缴。
(三)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
在现代的信息社会,信息技术的应用已成为一个企业发展的重要推进器,许多交易数据、财务数据甚至产品调拨都已实现电子化处理。因此,税务机关也必须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税收监控条件,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电子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并尽快建立电子商务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的真实性,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从而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通过立法,建立税务机关与银行、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营商之间的网上交易数据共享机制,通过在运营商交易平台安装税控器,用信息技术对电子支付进行有效监控,获得纳税人真实的网上交易数据等等。
结语
目前,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网上交易的比重相对传统交易方式绝对数额很低,征税不会给我国财政带来太大收益,但从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长远角度来讲,我国在近几年内逐步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是必要的。虽然我们对互联网今后的发展趋势至今无法作出明确的估计,互联网给税收带来的影响程度到底有多大,也难以确定。但是不管怎样,目前税务部门最明智的做法就是作好充分准备,尽快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法规,并尝试开展对C-C电子商务模式征税的试点工作,为加强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工作提供经验借鉴。
--

评论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