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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境外企业或个人 为境内提供服务时如何计缴增值税?

 2017-12-22 16:02  来源: 网络综合   我来投稿 撤稿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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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境外企业或者个人,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时,如何计缴增值税?

1. 由购买方境内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

2. 以合同总金额为含税金额,应代扣代缴增值税=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法规依据:

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案例分享:

境外公司A为境内公司B提供咨询服务,合同价款106万元,且该境外公司A没有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应以境内公司B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则境内公司B应当代扣代缴的税额计算如下:

应代扣代缴增值税=106万÷(1+6%)×6%=6万元

【 延伸阅读 】

 
  • 营改增试点对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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