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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虎证券ESOP:股权激励成“资本捕手”? | 专访安杰律师事务所

 2021-08-19 17:18  来源: 互联网   我来投稿 撤稿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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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不断推进,新经济产业在全球多地蓬勃兴起。在新经济浪潮下,国内具有新经济特色的市场主体也在快速涌现和崛起,正如拼多多三年把估值做到300亿美元等。而这些奇迹的创造与其背后“西学东渐”的股权激励密不可分。

股权激励被日益重视有其现实背景。今年以来,已陆续有格力、小米和金山软件等多家公司发布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正在成为新经济企业的标配。“从投资人角度来看,在启动投资之前,企业有没有预留股权激励池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煜在接受老虎证券ESOP采访时表示。

股权激励的地位也不可同日而语,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建立、健全公司长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一个核心团队的搭建需要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等来储备和吸引更优秀、更有竞争力的人才。” 谈及股权激励对业绩提升、市值增长,以及人才保留与吸引的影响,王煜如是表示。

另一方面,中国自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探索现代股权激励制度,经历探索期、试点期、规范期以及创新期等之后,制度也得到了优化和完善。尤其是近年来,全国创业氛围浓厚,新兴公司不断涌现,那么创业者对股权激励本质以及如何设计股权激励结构到顺利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情况的理解又如何呢?

王煜对此表示,目前大部分创业企业对股权激励的作用还是存在认识的,但在具体落实过程中还需要专业服务机构协助进行具体制度设计和实施环节的把控,所以才有正如老虎证券ESOP这类专业的机构来服务企业。

此外,股权激励机制是否发挥效果、适合企业才是关键。“各个行业的企业都有自己的特殊性,而且每家企业可能所处阶段不同,股权激励的具体机制也受到前述因素的影响。” 王煜说道。

而对于企业期权方式的股权激励在落地后,遇到了股价暴跌或者低于行权价的现象,企业该如何应对以保持股权激励的效果?“首先,企业和员工要明白一点就是股权激励本身也是一种激励和约束并存的机制,并不是福利行为或投资保底行为。”王煜表示,“这也意味着员工获得股权激励的时候,同时也要承受和企业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现实后果。”

谈及如何实现创始人股权比例的保护与股权激励二者的双赢,王煜认为,创始人的实质控制权是创始人始终关注的核心,但目前境内外的法律框架和治理结构下, 创始人可以做到在保障控制权的前提下合理分配收益,从而更好地达成对于员工进行激励的目的,进而提升企业整体的业绩表现。

本期受访嘉宾: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煜

主要从事公司并购、私募股权投资、外商投资、一般公司业务等方向的法律服务业务,曾在国内外领先的律师事务所工作近十年,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提供法律服务涉及的相关行业既包括传统制造业(如装备制造、精密加工、新能 源汽车等),也包括TMT、文化传媒、教育培训、医疗大健康、商业零售、餐饮服务等新经济、新消费相关领域涉及的众多行业。

以下为访谈实录:

老虎证券ESOP: 股权激励对业绩提升、市值增长,以及人才保留与吸引有什么影响?

王煜: 就创业企业而言,股权激励对企业价值方面的提升尚无决定性的推动作用,但确实是此类型企业降低人员成本、吸引和储备人才的有效方式之一。从投资人的角度来看,在启动投资之前,企业有没有预留股权激励池用于未来员工激励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股权激励最重要的目的还是留住核心团队以及吸引更有竞争力的核心人才。每家企业股权激励池的大小规模也不太一样,但人才保留是企业最核心的目的,以达到公司和员工利益绑定以助推公司未来业绩增长的目标。

老虎证券ESOP: 在您过往的项目中,A轮的企业在股权激励方面接受度是不是还挺高的?

王煜: 创始人对股权激励接受度高,但是对于具体落实的机制方面还有待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尤其是,如何去设置激励方式、给谁、给多少,多大的池子,如何确定行权的价格是合理的……绝大多数企业自身可能都会存在各种疑惑。因此,总体来看,目前大部分创业企业对股权激励的作用还是普遍存在认识的,但在具体落实过程中还需要专业服务机构协助进行具体制度设计和实施环节的把控,所以才有正如老虎证券ESOP这类深耕于股权激励领域的专业的机构去提供协助。

老虎证券ESOP: 所以对企业来说,股权激励实施的方式有哪些?相比之下有什么异同或优劣?

王煜: 从创业企业的角度而言,企业的股权激励的方式主要包括期权和限制性股权两种。但事实上,股权激励并非新鲜事物,国内上市公司一直以来有着相对成熟的股票激励的制度框架,伴随着创业企业这股热潮,股权激励真正广泛地进入初创企业的视野。

除期权和限制性股权外,也存在股票增值权等其他激励形式。股票增值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票,它是一个现金收益权。一方面是初创企业从财务角度最大化利用现金流的角度考虑,另外为了后续的融资、上市等对接成熟资本市场的需要,创业企业通常不会采取此类对于企业财务业务等影响方面较多的激励机制。

期权和限制性股权基本上是现在市面上相对最通行的两种方式,尤其在国内合伙企业法出台之后,运用合伙企业平台做股权激励大多都会选择上述两种方式。而它们从机制上来看是有区别的。

期权授予之后,激励对象需要满足行权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成熟期、业绩考核等)之后再用相应的行权价格去购买企业的股权,行权之前激励对象也不直接或间接体现为企业工商登记层面的权益持有人;限制性股权的区别在于,在授予之时激励对象便是企业股权权益的持有人,但是其真正意义上的得权也需在满足相关限制条件的前提下方可实现。两种激励方式,本质上都是长效激励的机制,但从实务操作的便利性来说,期权可能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更简洁一些,在激励对象与公司不再绑定时退出手续相对便利。

老虎证券ESOP: 一个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将如何动态的选择不同的股权激励方式?不同行业的股权激励有什么样的特点?

王煜: 一般来讲,企业选择期权或限制性股权很大程度上并不在于其所处阶段,其更多考虑的是能不能让员工接受进而达到充分激励的目的。针对企业阶段的考虑,企业更侧重于激励力度上予以匹配,最普遍的方式是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对于处于不同阶段的企业考量是不一样的。当然,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也可以随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予以调整。但由于各个行业的企业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在设定具体的行权条件时,企业可能会基于自身行业特点以及价值驱动因素的不同,对于不同职位的激励对象设置不同的行权条件(特别是业绩考核和行权条件挂钩的情况下)。

老虎证券ESOP: 我国监管机构对A股与中概股股权激励的监管政策有什么异同?主要的区别在哪些方面?

王煜: 国内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有着相对成熟的机制框架,因为发展时间较长,规则也比较明确。中概股方面,除了外汇和税务方面外,并不涉及中国境内监管机构过多实质的监管。区别于A股,中概股方面主要是受上市所在地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监管要求,我国监管机构对中概股的监管则侧重于外汇(如,37号文)和税务等合规要求。

老虎证券ESOP: 企业股权激励对象如果涉及外部人员,那股权激励的落地在监管层面是否会有什么阻碍?在此方面,中概股与A股企业是否有什么异同?

王煜: 上市公司对于外部人员的激励比较谨慎,从监管角度而言,对于外部人员的激励是否存在潜在的利益输送,是否能够真正有利于上市公司及公众股东是主要的考量因素。因此,上市公司的激励主要针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等对于公司持续经营作出或可以作出直接贡献的人员。

但一般来讲中概股企业的激励机制相对灵活,在进行激励制度设计时,也会为外部人员(如,与企业存在服务关系的外部人员)预留空间,但在具体实施层面,也需股东(尤其是财务投资人)认可对于外部人员激励的合理性。

总体上,境内外监管的出发点是类似的,也就是实质考虑激励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是在国内上市的公司,面对的是证监会或交易所,对待外部人员的激励方案的态度还是比较谨慎的。

老虎证券ESOP: 已做股权激励的国内企业,在搭建红筹架构之后,是如何进行股权激励平移的?是否会有必要调整现有股权激励的风险?另外已搭建红筹构架的企业。若拆除红筹构架股权激励向国内平移的过程中,会触碰什么样的风险?

王煜: 红筹架构的企业在拆除结构回归国内资本市场的过程中,对于股权激励采用平移或新设的方式,主要考虑员工稳定性、税务影响以及财务处理等方面的因素。拆红筹的过程中,股权激励首先要从结构上进行调整,一般情况下拆红筹的企业会取消境外预留的ESOP,同时搭建一个有限合伙形式的员工持股平台在境内企业持股。企业创始人通过担任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实质上将员工持股平台的表决权集中在自己的手里,另外,通过普通合伙人身份对于激励对象(有限合伙人)的进出进行管理。此外,拆红筹过程中往往倾向于对于境外股权激励“平移”至境内实体,此方案主要考虑到股份支付对于境内实体财务表现的影响,在“平移”的情况下股份支付的财务处理可能会反映到激励对象于境外行权的时点,进而避免对于拆红筹后登陆境内资本市场时其报告期内财务数据的影响,但此种情况最终需审计机构确认是否可进行相应的认定。

老虎证券ESOP: 如果企业使用期权方式进行股权激励,那么在落地后,遇到了股价暴跌或者低于行权价的现象,企业该如何应对以保持股权激励的效果?

王煜: 首先,企业和员工要明白一点就是股权激励本身也是一种激励和约束并存的机制,并不是福利行为或投资保底行为。这也意味着员工获得股权激励的时候,同时也要承受和企业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现实后果。再次,股权激励虽然通过将公司和员工进行利益绑定去间接推动企业发展,但其并非企业业绩增长的唯一驱动因素,在企业遭受业绩滑坡和企业价值下滑的情况下,可考虑综合从商业角度采取应对措施,在股权激励方面,也可考虑采用动态调整的方式以达到保持员工积极性的目的。

老虎证券ESOP: 创始人股权比例的保护与股权激励是否存在冲突?如何实现二者的双赢?

王煜: 股权激励的股权来源可由创始人(或创始团队,下同)进行出让现有股权,也可以全体股东(包括财务投资人)同比例稀释的方式实现(即,员工持股平台增资),在后一种情况下,对于创始人而言,其让渡的权益相对更小,但也需其他股东同意。创始人的实质控制权是创始人始终关注的核心,但目前境内外的法律框架和治理结构下,创始人可以做到在保障控制权的前提下合理分配收益,从而更好地达成对于员工进行激励的目的,进而提升企业整体的业绩表现。在境内股权激励的环境下,创始团队往往通过控制员工持股平台的方式(如,就有限合伙形式的员工平台而言,创始团队担任普通合伙人)实质上实现员工持股平台与创始团队保持一致行动,以最大程度上保障创始人对于企业的控制权。

老虎证券ESOP是老虎证券旗下的核心业务单元,目前已成长为国内领先的股权激励综合解决方案服务商,致力于为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实施并管理员工股权激励持续赋能,目前已搭建了从方案咨询设计、股权激励系统管理、税务优化到在线行权交易等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拥有超200人的综合股权激励相关的人力、法务、财务、税务四大核心因素的专业服务团队;量体裁衣设计更适合中国公司的激励方案,同时自主研发的股权激励管理系统拥有极佳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以及依托于强大技术的快速响应及定制化能力,大大提升了企业管理效率,让老虎证券ESOP成为新经济企业优先选择的ESOP服务伙伴。

老虎证券ESOP服务客户包含已赴美/港/A股上市的企业,以及诸多处于创业期发展期和拟IPO的企业。客户覆盖医疗健康、文娱传媒、汽车交通、企业服务、在线教育等30+个行业。目前累计服务客户数量近200家,为100,000+企业员工提供ESOP服务,遍布全球30+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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