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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对价外费用的规定有什么变化

 2017-12-20 15:37  来源: 网络综合   我来投稿 撤稿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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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法规规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包括: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营改增试点明确了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

【 延伸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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