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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报告点名辣笔小球 微博大V恶意诋毁贬损卫国戍边英雄

 2021-03-09 09:41  来源: A5创业网   我来投稿 撤稿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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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创业网(公众号:iadmin5)3月9日报道,今日新华视点微博发布消息,最高检报告点名辣笔小球恶意诋毁贬损卫国戍边英雄官兵。

原文如下:

英烈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网络大V“辣笔小球”恶意诋毁贬损卫国戍边英雄官兵,江苏检察机关迅速介入,依法适用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批准逮捕,并在军事检察机关支持配合下,开展公益诉讼调查。

事件:

2月19日,拥有250多万粉丝的新浪微博博主“@辣笔小球”为博取关注,发表恶意歪曲事实真相、诋毁贬损我国5名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违法言论,引发公众强烈愤慨。当天,就有群众向南京公安机关举报。南京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于2月19日晚将仇某明(男,38岁,南京人,网名“辣笔小球”)抓获。经审查,仇某明对博取网民关注,在微博上歪曲事实、诋毁贬损5名卫国成边英雄官兵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随即,南京警方对仇某明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介入侦查。2月2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利用信息网络贬低、嘲讽英雄烈士,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的规定,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犯罪嫌疑人仇某明批准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严重损害卫国戍边英雄烈士的人格尊严,严重损害卫国戍边军人形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追诉。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英雄烈士不容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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