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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例网站提供免费电影下载侵权案终审判决

 2008-10-27 08:52  来源: 互联网   我来投稿 撤稿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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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软件的出现使得每台私人电脑都可以成为共享的数据交换平台,网民可以随时交换海量信息,而P2P网络服务商的诞生更使得传播方式发生了革命性发展。

P2P网络服务方式引起了互联网业界和版权界广泛非议,对于其是否涉嫌侵权更争论不休。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广东首例P2P服务商涉嫌侵犯著作权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广州数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电影作品《七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在POCO网站上公开道歉并赔偿其各项损失8万元。

事件:电影《七剑》遭遇网民非法传播

2005年7月29日,由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宝蓝电影制作公司、华映电影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的电影《七剑》在中国首次公映。原告慈文公司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证书,拥有该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并享有独立和排他的诉讼权利。

同年11月14日,慈文公司发现,打开被告广州数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网站POCO页面,下载并安装该公司推出的POCO(P2P)软件后,并输入注册号码、密码后登录,通过输入“七剑”为关键词进行搜索,便可看到一页“搜索结果列表”:《七剑》、《七剑下天山》。然后,原告点击列表中的《七剑》,便进入相应的页面,上面有《七剑》的影片介绍、宣传图片、文件大小、上映时间、搜索次数、IMDB评分、推荐等级等,并显示“共有195位会员收藏了《七剑》影片”,还有“搜索碟1”、“搜索碟2”等指引下载的标志。点击该标志,就可以直接进行下载。下载所得的内容与慈文公司主张著作权的电影作品一致。

慈文公司遂以数联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非法向公众提供电影《七剑》的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侵权为由将其推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数联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为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3万元。

争论:侵权的明明是网民为何要网站承担责任

庭审中,被告数联公司认为,通过网络提供电影《七剑》的在线播放及下载数据的是网民,不是数联公司。数联公司对于用户侵权的事实并不知情,在收到起诉状之后,数联公司及时屏蔽了POCO软件对《七剑》的搜索,并主动删除了相关网页内容,已尽到合理的注意及协助防止侵权的法律义务。而且数联公司网站上的作品有上万部,其无法分辨是否每部作品的上传人都有版权,加上P2P网站同时在线人数高达50余万人,庞大的用户群通过网站交换随时变化的海量信息,数联公司无法对这些内容的版权合法性进行事先审查。网络服务商的审查监控义务应与其能力相匹配。

广州中院一审认为,数联公司作为一家提供P2P资源共享平台的网络公司,网络用户在其经营的网站中下载电影《七剑》时,数联公司的网页上对《七剑》进行了详细介绍,还有指引下载的标志,该网站侵犯了慈文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害并承担民事责任。故判决被告数联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在POCO网站上公开道歉并赔偿其各项损失8万元。

宣判后,数联公司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P2P网络服务商构成共同侵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确认了上述事实,另查明,提供电影作品《七剑》供网民下载的计算机

IP地址属于安装了P2P软件的个人用户,而非数联公司。安装了P2P软件的网民还可以在被告网站的“电影交流区”网页发帖,上传某电影的内容简介、海报图片的帖子,并通过P2P软件获取电影的URL,加入到该帖子中,便可自动生成这部电影的介绍。

还查明,数联公司在其POCO网站称,其是中国最大的P2P用户分享平台,是有安全、流量控制力的,无中心服务器的第三代P2P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了真正的多点传输功能,彻底打破了传统网络结构对中心服务器效能及宽带的限制,使用的人员越多,传输的效率越高。被告旗下的美食网站、电影网站、音乐网站已经成为国内最具影响力的垂直专业网站。在被告网站的部分网页上,登载有广告。经查,2006年12月6日该网站同时在线人数为54万余人。

广东高院终审认为:被告数联公司提供POCO(P2P)软件供用户下载运行,网民下载并安装了P2P软件后,该软件就在其计算机终端存储器的硬盘上划定“共享区”。网民在该区域储存相关作品后,其他下载了P2P的用户也可直接连接到该用户计算机终端并进行下载,而不必经过数联公司的中央服务器进行数据交换。因此在这个传播过程中,每台个人电脑同时扮演服务器与客户机的角色,直接从其他用户的电脑而非中央服务器获取数据资源。综上,数联公司并非《七剑》电影内容的直接提供者,也没有在其网络服务器上存储该电影以供公众下载,不构成直接侵权行为。

但法院同时认为,电影《七剑》于2005年7月29日首次公映,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同年的11月,两者仅距离3个多月,且存在于数联公司的中央主服务器中,允许存在有关宣传介绍电影《七剑》的网页及“搜索结果”列表,而未能在进行网络维护时及时进行审查。作为一家专业网站服务商,数联公司应当知道此时《七剑》版权人不会许可任何网站和个人提供自己投入巨资拍摄的电影供公众免费下载。但数联公司仍然为网络用户提供P2P软件及其注册、BBS、搜索及链接等服务,帮助用户顺利下载到本案作品。故足以认定数联公司存在“应当知道”的主观过错,构成帮助直接侵权人实施侵权的行为的共同侵权责任。法院遂依法驳回数联公司的上诉,维持广州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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