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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首次对网络影视侵权案制定详细赔偿标准

 2009-07-08 16:05  来源: 互联网   我来投稿 撤稿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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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经济新闻网报道,近日,湖北省高院下发通知,率先在全国统一省内中级法院网络影视侵权案件的赔偿标准:首播后一年以内的影片,盗版判决赔偿数额在5万元以上。这也是我国法院首次就网络影视侵权案件的赔偿标准进行细化规定。

据报道,为更好地实施最高法院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意见,为推动湖北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的发展,解决省内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赔偿标准不统一的突出问题,2009年6月,湖北省高院特向全省中级法院、武汉市江岸区法院下发《关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赔偿标准问题座谈会会议纪要》,经过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分管院领导及有关审判庭负责人通过认真讨论,就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赔偿标准问题达成共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侵权赔偿数额应当能够全面而充分地弥补权利人侵权损失。

根据该文件,“首播后二年以上的影片,赔偿数额掌握在2万元以下,对于首播后一年以上二年以内的影片,赔偿数额在2万-5万元之间,对于首播后一年以内知名度高的影片,其赔偿数额可掌握在5万元以上。”

报道指出,湖北省高院下发通知统一影视侵权案件赔偿标准,解决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难点与矛盾,必将有力地推动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同时,湖北省作为中部省份,湖北省高院确立的赔偿标准对其他省份有着普遍参考意义,为国内其他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树立了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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