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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朋友圈被罚3万元?这都还是少的!

 2018-04-12 16:07  来源: A5创业网   我来投稿 撤稿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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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海南证监局公布〔2018〕1号行政处罚,对奋达科技员工林立、杨小桃泄露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合计罚款24.3万元。

文员杨小桃估计怎么也没想到,因为随手发了一条朋友圈,就成了违法行为,还因为泄露内幕消息被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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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2017年6月1日下午,奋达科技董事长肖某与董事会秘书谢某平沟通后,由谢谋平拟定了一份《关于向公司内部员工增持公司股票的倡议书》,并由肖某书面签署。

次日上午七点半,谢谋平、周某清(证券事务代表)与罗某斌(证券事务代表助理)赶到公司处理信息披露事宜。

等几人将披露信息提交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时,已经超过交易所披露系统提交时限4分钟,导致该信息没有正式公开披露。

而在处理信息披露的过程中,罗某斌将《倡议书公告》遗落在文印室复印机台上,随后被销售中心文员杨小桃发现,并使用手机拍照。

早上8点20分,罗某斌发现文件遗忘,遂将该文件取回,但此时文件已经被杨小桃拍照。

上午10点,杨小桃将其拍摄的《倡议书公告》照片发到了微信朋友圈。

10点31分,钟某文将杨小桃微信朋友圈中《倡议书公告》的照片发送至名为“电器销售技术部”的微信群,微信群成员林立看到了该消息。

所谓恶向胆边生,在利益的驱使下,林立与6月2日11点将80万元资金转到本人的证券账户;11点05至07分,买入“奋达科技”69000股,并分别于2017年6月7日和8月14日卖出,获利10万元。此时的林立,恐怕还在窃喜“天降巨款”砸中了自己的脑袋。

杨小桃、林立被处罚

海南证监局对杨小桃和林立的处罚为:

杨小桃对《倡议书公告》进行拍照并发送至微信朋友圈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对杨小桃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林立利用《倡议书公告》的内幕信息,通过本人证券账户交易“奋达科技”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内幕交易的行为。没收林立内幕交易违法所得的10.67万元,并处以10.67万元的一倍罚款。

一条朋友圈,竟然构成了违法行为,还被处以行政处罚,由此可见,纵然是自媒体的时代,朋友圈也是不能随便乱发的。

这已经不是朋友圈第一次“惹祸”了

在杨小桃之前,就有两位女性因为朋友圈领了罚单

上海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陆敏宏,将朋友圈里小范围流传的“金川集团给过于元和证监会打了报告,状告恶意做空镍的势力”,并说“金川集团在镍上亏损上百亿,最近可能召开会议”的假消息发到了上海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网站上,一石激起千层浪,沪镍1801在当日下午13:35分涨停,下午收盘时,全天涨幅高达5.99%。

随着燃烧的市场情绪,国内很多财经媒体引用了这条消息大做文章,甚至被各个网络媒体争相转载。根据证监会的调查,连续三天该信息在百度搜索结果有76页之多。

最终,证监会对上海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陆敏宏给予警告,罚款8万元。

另一位叫做张明芳,是中信证券的大牛分析师,但这样一位大牛,也因为发布了一条“丽珠集团将于6月10日公布管理层限制性股票+期权方案”的朋友圈涉嫌重大内幕信息泄露,证监会最终认定张明芳泄露内幕信息,对其罚款20万元。

如今是信息化时代,微信作为中国使用率最高的社交软件,其消息传递的速度难以估量。朋友圈的任何一条消息都可能会被迅速传开。加之自媒体发展迅速,官方又疏于审核,导致微信上流传的信息良莠不齐,真假难辨。俗话讲谣言止于智者,在转载有可能引起强烈反应的消息时应当慎之又慎,而不是抱着“反正没有多大事”的心态随手转发。

而一些显而易见拥有泄露内幕消息或重要机密的消息,就更不能轻易发到朋友圈中,如果发了,可能会造成自身难以承受的后果。

在大家点下发送键的时候,还是长点心吧。

来源:A5创业网 作者:大熊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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