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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超半数网络诈骗案涉及微信,微信成最常用犯罪工具

 2019-11-19 14:12  来源: A5创业网   我来投稿 撤稿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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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网(公众号:iadmin5)2019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网络犯罪特点和趋势》(以下简称《报告》)。报告称,大部分网络犯罪案件分布于东南沿海,微信超过QQ成为网络诈骗犯罪中使用最为频繁的犯罪工具。

报告称,网络犯罪案件方面,2016年至2018年网络犯罪案件已结4.8万余件,案件量及在全部刑事案件总量中的占比均呈逐年上升趋势,2018年案件量显著增加,同比升幅为50.91%;大部分案件分布于东南沿海,京、沪、津、渝地区法院审结网络犯罪案件合计总量仅占6.81%;福建、浙江、山西等十地利用网络手段实施犯罪的案件占比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平均每件网络犯罪案件涉及2.73名被告;超四成网络犯罪案件为两人及以上团伙犯罪,三人及以上共同犯罪的案件占比逐年提高;四分之三的网络犯罪案件被告人年龄在20至40周岁之间,年龄为28周岁的被告人最多;未满18周岁的被告人占比逐年降低;网络犯罪案件中,从事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的被告人最多,占比达37.21%;网络犯罪案件被告人量刑多为有期徒刑,其中约六分之一被判五年以上;网络犯罪案件中近三分之一的案件涉及诈骗,为网络诈骗案件。

网络诈骗案件方面,以网络为工具实施诈骗的情况愈发严重,2017年网络诈骗案件仅占全部诈骗案件的7.67%,2018年占比猛增至17.61%;东南沿海地区以网络为工具实施诈骗的情况最为严重,全国人民法院审结网络诈骗案件自东南向北部、中部、西部地区逐步减少;网络诈骗案件平均每案涉及的被告人有3.02人,人数略高于网络犯罪案件;超四成网络诈骗案件为两人及以上团伙犯罪,三人及以上共同诈骗的案件占比逐年提高;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网络诈骗案件被告人中,有五分之一以上被判处五年以上刑期;2018年,微信超过QQ成为网络诈骗犯罪中使用最为频繁的犯罪工具,超半数网络诈骗案件中均有涉及应用微信实施诈骗的犯罪情节;被告人在实施网络诈骗案件时,冒充他人身份实施诈骗的案件占比达31.52%,以招聘为诱饵实施诈骗的案件占比在2018年大幅上升;冒充类型的网络诈骗案件中,被告人多冒充女性或熟人;近20%的网络诈骗案件是在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进行的诈骗。

最高法还发布了10起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徐玉玉案。剩下9起案例分别为:杜天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陈明慧等7人诈骗案、李时权等69人诈骗案、陈杰等9人诈骗案、黄国良等9人诈骗案、童敬侠等7人诈骗案、朱涛等人诈骗案、邵庭雄诈骗案、杨学巍诈骗案。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罗国良介绍,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不断的变种过程中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引发次生危害后果的情形日渐突出。有的企业被骗走巨额资金,导致停工破产;有的群众被骗走“养老钱”“救命钱”,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在此次发布的徐玉玉、蔡淑妍典型案例中,人民法院对两案的主犯陈文辉、陈明慧均依法顶格判处无期徒刑。

犯罪有组织化、“产业化”色彩浓厚。近年来打掉的犯罪团伙几十人、上百人的屡有出现。司法大数据也反映出三人及三人以上的网络诈骗案件占比呈上升趋势。团伙犯罪历来是刑法打击重点,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也是对此类犯罪分子依法从重处罚的情节之一。

催生大量黑灰色产业链。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工的精细化是主要原因,司法大数据反映出,19.16%的网络诈骗案件具有精准诈骗的特征,即不法分子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有针对性地实施诈骗,极大地提高了诈骗得逞的可能性。

犯罪手段演变快,骗术更具迷惑性。据公安部门统计,各种诈骗类型大概可分为48类共计300余种。当前比较突出的“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案件,此类诈骗犯罪由来已久,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发案率已经逐渐下降,但当前又借助互联网手段,依附社会热点卷土重来。还有不法分子通过引诱受害人在虚假平台上开户炒所谓的期货,暗中操纵平台涨跌,并且引导受害人反向操作,直至把受害人的钱都亏光。

利用微信、QQ等即时聊天工具实施的诈骗越来越多。此类案件虽然涉案金额不大,但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甚至由此催生了一系列灰色产业,比如与微信相关的,但微信本身不具备甚至明确禁止的功能软件的开发,而这些功能大都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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