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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四审稿:平台经营者责任减轻了!

 2018-08-29 10:21  来源: A5专栏   我来投稿 撤稿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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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下称《电商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报告指出,草案经过常委会三次审议修改,充分征求并吸收了各方面意见,达成了最大的社会共识,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尽快审议通过。

相较于三审稿,我们看到《电商法(草案)》有了重要变化,其中最重要的是将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责任”修改为“补充责任”条,以及对“平台经营者不合理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对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处罚上限做了明显提高。

可以预见,《电商法(草案)》已经在路上,即将出台,将对国内电子商务行业产生重要而积极的影响。而相较于三审稿,《电商法(草案)》显然更加科学,更加具备“对等”性。

六点变化

《电子商务法(草案)》相较于三审稿有六点新的变化:

一是经营者的“环境保护”义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在第五章中增加了一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推动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

二是跨境电子商务适用本法,增加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

三是将“连带责任”改为了“补充责任”,三审稿第三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另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修改案认为,“连带责任”规定给平台经营者施加的责任过重,建议修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相一致。

四是完善对商品与服务交付的规定,即“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以生成的电子或者实物凭证中所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增加规定:“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二是增加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将商品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五是罚款数额上限提高,草案三审稿中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合理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以及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处罚分别作了罚款数额由“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分别修改为“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

六是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作出了衔接性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目前,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刑法等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保护规则以及侵害个人信息的处罚已作了规定,下一步还将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专项立法,本法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作衔接性规定是适宜的。

因此,草案七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或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更加科学、对等

四审后《电商法(草案)》应该说已经比较科学地对电子商务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做出相当全面的规定与约束,也更加符合立法对等原则。

其最重要的两点,一是将三审稿规定的平台经营者对于平台内经营者的相关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从“连带责任”变更为“补充责任”,这是科学与严谨的修改。因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基础是通过技术实现了对“时空距离”的跨越,所以电子商务严格讲几乎全是规模经济,而对于平台经营者而言,对于极大规模经济模式下的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理论上完全遏止几乎是不可能的事,而如果所有平台内经营者出现的违法行为,平台经营者都必须承担“连带责任”,惩罚显然过重,也并不科学。四审稿的修改将其定性为“补充责任”,更加符合立法的“对等原则”,更加具备实操性。

二是对罚款数额的提高,主要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合理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以及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罚款金额大幅提升。

这同样符合电子商务规模经济模式的特征,前款不仅有效约束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任意”限制的权力,也让平台内经营者“申诉”有门儿,有法可依。当然,对于如何定性“不合理限制”本身,仍然需要更加明晰的“细则”本身来解决,相信后续能够更加完备。

而后款很显然,加大了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与处罚的力度,增加了平台经营者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守法”意识,这也将促进形成由平台内经营者、平台经营者与法律本身共同约束的“大环境”,有助于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

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已居于世界前列,创造与实现了巨大的经济成果,像阿里巴巴、京东商城、拼多多等已成为巨型电商平台,更多的优秀创业企业也在路上,作为新经济的典型代表模式之一,应该有完备的法律对之进行有效引导与约束,让行业走向更加健康、有序发展的道路上来。

所以,《电子商务法(草案)》的渐行渐近,意味着全面电子商务的时代已经到来,它后续的发展与进步,都将更加稳健与成熟。当前不规范、不正当的“野蛮生长”时代也必将终结,许多企业特别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将承担起让整个电子商务生态更加健康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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